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刑事裁定书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023)辽07刑终57号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某,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大专文化,凌海市XX所,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捕前住辽宁省凌海市,因犯XXX罪于2009年3月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本案于2022年6月28日被凌海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义县看守所。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辩护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凌海市XX大队,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因犯XXXXX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2年6月28日被凌海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义县看守所。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辩护人王明忠、付小刚,辽宁华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某犯受贿罪、张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辽078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霍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鸿洲、检察官助理陈树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霍某、张某及辩护人杨松、付小刚到庭参加XX。现已审理终结。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霍某受贿4万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021年8月,时任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大业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的被告人霍某,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凌海市温滴楼镇蔡滴楼村郜焕泉墓地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应予拆除。后陈某1代表该墓地实际建造人李某与霍某见面协调此事,请托霍某帮忙保留墓地,霍某答应帮其运作。几日后,陈某1约霍某见面时再次向霍某提出保留墓地一事,并送给霍某4万元现金,霍某收下此款后在墓地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上传整改照片企图蒙混过关。2022年6月11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现场进行核查比对,认定该墓地存在弄虚作假、敷衍督察整改问题。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霍某、张某共同受贿14999997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016年8月18日,时任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格锐公司)总经理吴某(兼沈阳流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助理马某某因涉嫌XX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凌海市XX局刑事拘留。案发后,格锐公司的范某在该公司老板钱某某(在逃)的授意下,四处请托他人为吴某办理取保候审。期间,范某经朋友汪某引荐,找到时任凌海市自来水公司副书记、副经理的被告人霍某帮忙,并承诺给予巨额好处费。霍某随即多次请托该案的主办人,时任凌海市XX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张某为吴某办理取保候审,并承诺给予巨额好处费,张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25日,范某经钱某某同意,以网银转账方式分三次将好处费共计14999997元转到霍某个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同年8月26日,霍某指使其妻子温某将上述好处费中的500万元转到温某个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并将剩余的1000万元取现交给霍某。同日,霍某从中留下200万元现金后,将剩余的80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9月12日,张某以XX大队名义,以吴某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羁押期限届满,主要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案件尚未办结为由,经时任XX大队大队长徐某、分管副局长王某1审批同意后,为吴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事后,霍某以感谢费的名义再次交给张某30万元现金。上述过程中,霍某从中收受好处费共计6699997元,张某从中收受好处费共计830万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3.张某贪污1167759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014年8月,时任凌海市XX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张某,作为主办人在办理吴某某、张某1涉嫌XX吸收公众存款案过程中,发现XX大队扣押的银行卡并未全部登记在扣押清单内,遂萌生盗刷上述银行卡的想法,后张某以办案需要为由,在讯问时向吴某某、张某1索要了银行卡密码。2014年8月5日,张某委托其朋友刘某1到葫芦岛市“中国黄金”金店用吴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刷卡购买了价值295056元的金条,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10月15日,张某分别在葫芦岛、锦州、阜新及黑山等地的银行柜台和ATM机上,通过其本人及其朋友秦某等人的操作,盗刷吴某某、张某1名下的3张银行卡共计104次,取现金额共计872703元,贪污总金额共计1167759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4.张某挪用公款775万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016年年初,凌海市政府责成凌海市XX局负责收取锦州湾机场项目给刘铁军等7人发放的占地补偿款并配合凌海市信访局将补偿款发放给原承包户的工作,凌海市XX局指派时任凌海市XX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张某与该局民警周某负责此项工作。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3月16日,张某按照凌海市政府拟定的名单及金额完成了占地补偿款收取工作,收取金额共计776万元。张某在负责保管上述补偿款期间,擅自将其保管的补偿款多次转入周某及其本人名下的证券账户内,用于购买股票和理财产品,挪用金额共计775万元。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9月5日,张某将收取的776万元补偿款中的751万元陆续发还给6名原承包户,将剩余的25万元占地补偿款退还给交款人刘铁军。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上交违法所得55万元及其妻子温某名下的捷豹汽车一辆,经凌海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为27万元,霍某主动上交的涉案款物总价值共计82万元。被告人张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3899934.2元及登记在其岳母陈某3名下位于锦州滨海新区锦绣澜湾小区的18套房产,经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18套房产价值共计2567824.8元,张某主动上交的涉案款物总价值共计6467759元。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XX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XX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窃取的手段XX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受贿罪一案中,属于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其中霍某应对受贿总额14999997元承担责任,因其实际获得赃款6699997元,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张某对830万元承担责任。霍某、张某如实供述本人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贪污及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在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霍某、张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XX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一、被告人霍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二、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霍某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673999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2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不足部分人民币5919997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四、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1167759元,返还凌海市XX局。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8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9467759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6467759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不足部分人民币3000000元,继续追缴。)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上诉人霍某的上诉理由是,1.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未与张某通谋,仅从中沟通、撮合并收受好处费,该行为既不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共同受贿;2.如构成受贿罪,应认定其为从犯,减轻处罚。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是,1.原判认定其受贿数额错误,应为530万元;2.其挪用的补偿款不具有公款属性,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上诉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张某关于挪用公款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判。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霍某犯受贿罪、张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有下证据予以证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霍某受贿4万元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督查发现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督查182号、15号图斑有关情况的报告、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单证实,凌海市温滴楼镇蔡滴村郜焕泉(实为李某)建设的墓地存在违法占地行为,通知整改后虚假整改。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代表李某与霍某协调违法占地建设墓地一事,请托霍某帮忙保留墓地,霍某答应帮其运作,几日后其送给霍某4万元现金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凌海市温滴楼镇蔡滴楼村的大墓是其找郜焕泉帮其修建的,2021年7、8月份其得知墓地涉嫌土地违法需要整改后,找陈某1帮助解决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4)上诉人霍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1年8月,其在对土地巡查时发现李某的位于凌海市温滴楼镇蔡滴楼村的墓地占地面积超规格,通知应予拆除后,陈某1让其想办法把墓地保留下来,送给其4万元现金,其在墓地没整改到位情况下,拍照上传整改照片,被国家自然督查沈阳局检查后认定为虚假整改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霍某、张某共同受贿14999997元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范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8月25日,范某尾号7777账户分三次向霍某尾号6818账户转账14999997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霍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8月25日,霍某尾号6818账户收到范某尾号7777账户的三笔转账,共计14999997元;2016年8月26日,霍某的上述账户转账给温某尾号5673账户500万元;当日,取现1000万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3)温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8月26日,霍某尾号6818账户转账给温某尾号5673账户500万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4)张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8月28日,张某尾号4379的账户分两次存入合计500万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5)张某、陈某2中信投资证券有限公司股票明细对账单证实,张某、陈某2名下股票资金情况。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6)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格锐公司在凌海市搞宣传吸储的活动期间,凌海市XX局将吴某和部分储户带走,其找人把吴某从XX局救出来,霍某向其提出放吴某出来要1500万元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格锐公司在凌海组织宣传和吸储的活动,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2日,其和马某某被释放了,释放后老板和范某说因为其被刑事拘留,公司花了1500万好处费,张某是主办人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8)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吴某被凌海市XX局刑事拘留了,范某找其帮忙疏通关系,其找到霍某并到凌海向霍某大概介绍了一下情况,霍某答应试试,其把范某的电话给了霍某,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张某某是凌海市XX大队原大队长,其不认识张某,张某某提过张某,听说张某是凌海市XX大队的警察,其不知道张某是否请求过张某某为吴某办理取保候审,也不知道张某是否给张某某拿过财物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凌海市XX局对在凌海市XXX商务宾馆涉嫌XX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员进行的抓捕,并成立了“8.18”专案组,组长张某主办此案,涉案人吴某于8月18日被XX大队刑事拘留,吴某刑拘期限届满前,张某多次跟其说案件调查取证效果不好,目前难以达到批捕条件,建议对吴某等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就告诉张某准备汇报材料,然后向法制部门提交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中旬,凌海市XX局将在凌海市XXX商务宾馆涉嫌搞传销活动的部分群众传唤到XX局调查,抓捕第二天,其与王某2局长商议后,决定安排XX副大队长张某主办此案,将吴某和另一个人刑事拘留,因为没有取到有力证据,在吴某刑拘即将到期前,张某和徐某建议按照法定办案程序办取保候审,其组织法制和XX大队开会研究,最后一致同意给吴某办理取保候审,其向王某2局长汇报后,同意给吴某办取保候审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其在XX警综平台上收到了XX大队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取保候审的报告书后,张某让其审核一下,XX大队大队长徐某已在报告书上签批,其大约用了不到2个小时把主要的笔录和书证都看完了,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在报告书上签了审核意见,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取保候审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左右,其安排时任凌海市XX局副局长齐汉斌带队到凌海市XXX商务宾馆,把涉嫌搞XX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几十名现场群众传唤回XX局调查,后发现吴某和另一名组织者涉嫌违法,随即决定由XX大队负责此案,把二人刑事拘留,吴某刑拘期限快届满前,王某1和徐某向其汇报,说根据主办人张某的汇报,目前案件调查取证效果不好,冻结的资金所在地区不归凌海管辖,案子推进非常困难,经与法制部门和检察院沟通,认为达不到批捕条件,向其建议对吴某等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认为建议合理就同意了,并安排徐某继续侦查直至案件移送给天津XX局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大约2013年,张某帮其开的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账户,开户之后也是张某在使用,该证券账户绑定的其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卡也是张某在使用。2020年左右,其使用该证券账户时,账户里大概有200万元资金,还有80万元的融资融券,账户里面的资金是张某的。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5)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前后,霍某让其帮助取现金1000万元,并向其农行卡转账500万元,没有告诉其是钱款来源,现金分装5个银行专用的透明塑料袋,一个袋子装200万元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6)上诉人霍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汪某给其打电话,让其想办法关照吴某,在张某答应帮其试试后,其通知了汪某,其想跟汪某谈谈好处费。范某来凌海与其见面,其告诉范某想要办吴晓龙的事得拿1500万元,范某回去后其催促了几次,最后范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了1500万元,其带温某去银行取出1000万元现金,把装有800万的袋子放在车后备箱。后其联系张某约见面地点,张某上车后让其开车去锦州,行驶到八一公园附近,张某让其下车并将其车走,约半个小时后张某开车回来,与其一起回凌海。在吴某被张某办理取保候审后,其第二次给张某的钱是装在一个白色的纸袋里,里面装的是30万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7)上诉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中旬,凌海市XX局副局长组织警力将在凌海市XXX商务宾馆将涉嫌进行XX传销活动的20多人带回局里调查,第二天对该案件立案侦查,发现涉嫌XX吸收公众存款,把涉嫌犯罪的吴某等人刑事拘留,其是该案主办人。霍某问其能否给吴某办理取保候审,说对方能给其好处费,承诺花多少钱都行,后其告诉霍某跟一个领导说了,有可能办成吴某的事,几日后,霍某准备了现金,其让霍某到凌海的明珠广场附近见面,其让霍某开车载其到锦州市内八一公园附近后,霍某下车等候,其开霍某的车找到张某某,将800万元现金放到张某某的车后备箱里,然后开霍某的车接霍某一起回到凌海,其为吴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其将张某某返回的500万元现金存入其名下农业银行卡。吴某被取保候审后,霍某为表示感谢又给其30万元好处费。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3.张某贪污1167759元的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22年6月16日,凌海市XX局将该局办理的“7.25”专案被告人张某1、吴某某,在被羁押期间二人名下银行卡被盗刷一案的问题线索移交到凌海市纪委监委。2022年6月28日,凌海市纪委监委对张某、霍某二人进行谈话。霍某涉嫌伙同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被采取留置措施。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凌海市XX局《关于张某1举报材料的调查报告》、锦州市古塔区纪委监委《关于凌海市XX局XX大队张某初核卷宗相关材料》证实,吴某某、张某1名下银行卡被盗刷的银行流水记录及凌海市XX局对该事实的调查认定情况。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3)吴某某、张某1XX吸收公众存款案XX文书证实,该案被XX具体情况。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4)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其陪张某去过阜新、葫芦岛、锦州等地银行的柜台或ATM机上用银行卡取过现金,其不知道是谁的银行卡,也记不住当时签的取款人的名字是什么了,但是肯定不是张某的名字,通过计算银行流水和交易凭证,其帮张某在葫芦岛ATM机上取款金额4万元,在阜新、葫芦岛、锦州等地银行柜台取款471403元,合计取款511403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大约5、6年前,张某让其帮助购买黄金,还告诉其去买黄金时带着点口罩和帽子,购买数量和地点都是张某安排的,葫芦岛市的一个金店里,其购买的黄金是金条,具体数量记不清了,价值30万元左右,“POS签购单”即是帮张某购买黄金刷卡时其签字的单据、购买黄金的价格。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和锦州银行银行卡被盗刷了,吴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银行卡有的被盗刷了,一共有4个银行的4张银行卡被盗刷,卡号其现在说不清楚,其和吴某某被盗刷的4张银行卡都是常用的银行卡,平时放在车里或随身携带,在其和吴某某被抓后,身上所有的物品和车内物品都被XX机关扣押了,银行卡设了密码,张某以办理案件需要取得了密码,其和吴某某名下4张银行卡一共被盗刷了105次,盗刷金额为1167759元,其到凌海市XX局举报过此事。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7)上诉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底开始,其在主办今朝汇元XX吸收公众存款案过程中,利用担任XX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故意对涉案人员吴某某、张某1被扣押在XX机关但未登记在册的4张银行卡不履行冻结手续,向吴某某或张某1询问银行卡密码,私自持卡到葫芦岛、阜新、黑山、锦州开发区等地银行刷卡取现872703元,并让刘某1去葫芦岛的中国黄金的黄金店帮其刷卡购买了价值不到295056元的投资金条,共计盗刷1167759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4.张某挪用公款775万元及返赃等事实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初左右,凌海市XX局主管XX的副局长王某1安排XX大队办理关于凌海市建业乡飞机场的占地补偿款返还收缴工作,并告诉其该工作是凌海市政府委托XX局和信访局共同办理的,XX局负责追缴补偿款,让其指定一名承办人负责具体落实,其安排张某落实这项工作。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参与凌海市XX局XX大队关于凌海市建业乡飞机场的占地补偿款返还收缴工作,张某向其介绍完工作背景后,让其配合他给退补偿款的人做谈话笔录,同时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后来都同意退钱了,当时有退几百万元,也有退几十万元的,经其手一共收到400多万元,有的钱是当事人直接打到其银行卡的,有的钱是张某交给其现金,让其存到其银行卡里,该银行卡内没有其个人的钱。张某让其在锦州市北京路支行新开一张银行卡,同时让其去信达证券公司开一个证券账户由张某个人使用,其按照要求开完回来后,张某把开的证券账号和密码要去了。2016年3月16日,张某让其把收取的占地补偿款转到张某的银行卡,其按照张某告诉的数额把4330100元钱转过去,其转账时发现银行卡多出9万多元,应该是张某炒股赚的利润,除了给张某多转的70100元外,卡里还剩25567.27元,张某使用剩下的钱继续炒股,直到2016年4月15日,从证券账户转回29000元,连同卡里剩下的少量钱,余额一共30526.03元,张某让其取现交给张某。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3)凌海市信访局卷宗材料、受补偿人刘学福户口注销证明证实,因锦州飞机场占地补偿款问题,原海参养殖户已经接受返还补偿款的情况。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4)周某名下银行流水及周某存取款凭证、周某、张某名下股票账户交易明细、张某2、韩某存款凭证、收条、借条证实,周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取返还的占地补偿款合计426万元,向张某7774农业银行账户转账4330100元及该笔资金在二人名下股票账户流转的情况。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5)证人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蒋某向其借款350万元,汇入张某的账户。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大约2013年,其在凌海市建业乡从当地养殖户手中买了不到300亩海参池,当时是以刘铁军个人名义买的,事隔不长时间,这片地因为建设锦州机场被征占,国家给的征地补偿费高于其收购的原价款,政府决定找其返还一部分占地款用于给原养殖户补偿,这项工作由时任凌海市XX局XX大队副大队长张某负责,张某找其协商返还占地款的事,其当时手里没有钱,其朋友薄某某直接给张某提供的账号转账350万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其在凌海市建业乡从养殖户手中购买了一个海参池,占地面积大约50亩,该地因建设锦州机场被征占,由于补偿款高于购买价,原养殖户认为自己吃亏,政府责令让其返还一部分占地补偿款给原养殖户,这项工作由张某负责,张某找其协商返还20万元占地补偿款,其同意后将20万元补偿款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了张某。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8)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其帮助刘某某将200万元占地补偿款退还至XX机关周某的银行卡账户。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9)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建业乡哈达铺村购买了一个约40亩的海参池,2015年年底左右建机场征占了其的海参池,补偿给其170万左右的占地补偿款,因为原养殖户认为自己被骗,后来政府责令将超出购买价部分补偿款全部返还给原养殖户,张某负责此事,找其协商返还40万元占地款,其同意后按照张某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0万元补偿款转账到周某名下的银行卡中。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中旬,周某让其退还占地补偿款111万元,并给了其一个银行账号,其将111万元打入这个账号后,周某给其打了收条。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4日上午,徐某告诉其需要退还40万元占地补偿款,并告诉其一个银行账号,该账号是周某的账号。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2)查封扣押财务、文件清单、涉案款物情况说明、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凌价认(2022)第088号、089号)证实,凌海市监委已扣押霍某上交的违法所得55万元及温某名下的捷豹汽车一辆,经凌海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为27万元;扣押张某主动上交的违法所得3899934.2元及登记在陈某3名下位于锦州滨海新区锦绣澜湾小区的18套房产,经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18套房产价值共计2567824.8元。综上,扣押霍某上交涉案款物总价值共计82万元,扣押张某主动上交的涉案款物总价值共计6467759元。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3)霍某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任免文件、工作说明证实,霍某因犯XXX罪于2009年3月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罪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身份信息情况。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4)张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案件主办人)证实,张某原系凌海市XX局XX大队副大队长,系凌海市XX局建业机场占地补偿款案、吴某某、张某1XX吸收公众存款案、吴某、马某某XX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件主办人,因犯XXXXX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罪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身份信息情况。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16)上诉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有人在建业乡购买了虾池,后来建设锦州机场政府征占了这些虾池,得到了高于原购买价格的占地补偿款,原养殖户认为这里面有问题,要求政府补偿他们的损失,凌海市政府决定从获得占地补偿款的养殖户手里追缴部分占地补偿款,发放给这些原养殖户。大约2016年年初,时任XX大队大队长徐某让其代表凌海市XX局落实凌海市建业机场占地补偿款追缴工作,把追缴的补偿款全部发放给原养殖户,并告诉其该工作是凌海市政府领导委托XX局和信访局共同办理的,XX局负责追缴补偿款,XX局这边由王某1副局长主抓。当时市政府提供了需要追缴补偿款的人员名单和追缴金额,其具体负责这件事情的执行,其和周某经过多次协商,这些养殖户同意交回部分占地补偿款,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返还到周某和其个人银行卡内,在信访局与原养殖户协商发放补偿款过程中,其使用该补偿款先后在周某的股票账户和其个人的股票账户进行炒股,后来等要发放这笔钱的时候,其将钱款陆续从股票账户中提出发放给原养殖户。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未发生变化,依法均予确认。上诉人霍某、张某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本院认为,上诉人霍某、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谋XX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张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过程中,霍某、张某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霍某的犯罪数额为14999997元,实际获得赃款数额为6699997元,张某的犯罪数额及实际获得赃款数额均为830万元。关于霍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霍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未与张某通谋,仅从中沟通、撮合并收受好处费,该行为既不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共同受贿及如构成受贿罪应认定其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股票明细对账单、证人范某、吴某、汪某、刘某2、徐某、王某1、朱某、王某2、陈某2、温某的证言、霍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吴某被办案机关抓捕后,霍某在相关人员请托下,数次联系案件承办人张某为吴某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就收取好处费问题与请托人进行协商并告知张某,最后将请托人给予其的部分钱款交予张某,其利用本人担任凌海市自来水公司副书记、副经理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与张某相当,不应认定为从犯,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其受贿数额错误,应为530万元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霍某收到请托人钱款后,指使其妻子取出现金1000万元,将80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及吴某被取保候审后,霍某再次交给张某30万元现金的事实,有证人温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和霍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且其未提供将受贿款交予他人的证据,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挪用的补偿款不具有公款属性,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徐某、周某、薄某某、蒋某、金某、谭某、韩某、张某2、张某3的证言、凌海市信访局卷宗材料、银行流水、存取款凭证、股票账户交易明细、收条、借条、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张某按照单位领导工作安排,收回政府发放的占地补偿款并配合信访部门发放补偿款,期间将由其或同事保管的收回补偿款775万元用于其购买股票和理财产品,该款项系政府发放、调整征地补偿专用款项,具有公款属性,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私自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霍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张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及挪用公款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某在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可从轻处罚。二上诉人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二上诉人违法所得赃款,应予追缴。原判漏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予以补正。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XX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审判长 王兴周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审判员 张 娈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审判员 杨立刚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法官助理 韩宁宁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书记员 刘继绢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书记员 董 轩文章源自希杰科技-https://www.dwqlawyer.com/11424.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