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常用量刑参考表 | ||
一、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 ||
量刑情节 | 基准刑调整比例 | 其他参考因素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12≤X<16) | 减少基准刑的30-60%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16≤X<18) | 减少基准刑的10-50% | 同上 |
年满七十五周岁(75≤X)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减少20-50%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 |
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
从犯 | 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 |
自首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
坦白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当庭自愿认罪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处 |
立功 |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退赃、退赔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
累犯 | 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月 |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 |
有前科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但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
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
二、常见犯罪的量刑 | ||
罪名 |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交通肇事罪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 | 7-10年有期徒刑 | |
危险驾驶罪 | 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 |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集资诈骗罪 | 数额较大起点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信用卡诈骗罪 | 数额较大起点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5-6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合同诈骗罪 | 数额较大起点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 | 3-5年有期徒刑 | |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
强奸罪 | 强奸妇女一人 | 3-6年有期徒刑 |
奸淫幼女一人 | 4-7年有期徒刑 |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非法拘禁罪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致一人重伤 | 3-5年有期徒刑 | |
致一人死亡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 |
抢劫罪 | 抢劫一次 | 3-6年有期徒刑 |
入户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起点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抢劫致一人重伤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持枪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盗窃罪 | 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诈骗罪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抢夺罪 | 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职务侵占罪 | 数额较大起点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 10-11年有期徒刑 | |
敲诈勒索罪 | 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 | |
妨害公务罪 | 妨害公务罪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聚众斗殴罪 | 犯罪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聚众斗殴三次 | 3-5年有期徒刑 | |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 3-5年有期徒刑 | |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 3-5年有期徒刑 | |
持械聚众斗殴 | 3-5年有期徒刑 | |
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一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5-7年有期徒刑 |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情节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起点 | 15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起点 | 7-8年有期徒刑 | |
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3-4年有期徒刑) |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毒品再犯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受雇运输毒品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 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情节严重 | 5-7年有期徒刑 |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 增加基准刑的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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